首页 - 销售

>> 您现在的位置:商海网 >> 销售 - 销售 -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 >

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佚名 时间:2007-11-22 来源:知识人
问: 上次看到一篇文章,发现和增值税条例的视同销售有很大的不同,那么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呢,好像主要是非货币交易之类的,具体不清楚了。 偶不是要找这个文章
看看能前置问题不.............


答: 税收上的所谓视同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处理某项资产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作销售处理,而税收上却要按照销售进行纳税处理的行为。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小型电器产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不构成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上只是增加管理费用,减少库存产品。而在所得税处理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据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就要视同销售处理,必须以产品售价与账面成本价之间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据此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涉及资产的,由于收入额和支付额以资产替代,其资产都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文件还就企业分立业务作出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其他回答: 所谓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对其生产或外购的货物进行非销售处理时(如对外投资、捐赠、自用等),税法为保证国家税收的完整,强制对企业发生的非销售行为按正常销售征税收的一种手段。视同销售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具体规定如下: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与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及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技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 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观看演示

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