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大型国有企业驻沈阳办事处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处转让给某公民个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请问这个协议是否有效,目前我国法律是否对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有强制性禁止规定?
答:
现有法律政策不禁止国有企业转让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但是,从国资管理的角度讲,转让方的的决定应当经过其内部的法定程序来作出。一般的讲,程序如下:
首先,对于转让的不动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二、应当有请示报告,报告中应当说明为何转让准备转让给谁,转让所得收益如何使用。
三、由转让方(你所说的国企)的领导班子研究后作出同意转让的决定。
条件允许时,应当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在更大范围内寻找买方。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其他回答:
买卖合同的双方应该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和某公民个人,这个事情要先查清。主体如果有问题,合同是无效的。
所以,带着合同去房管部门过户是最简单的办法,如果能过户自然就可以转让有效。
原则上讲,只要该企业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就可以转让,合同有效,但是依据取得方式的不同,转让时条件也会不同,如果是划拨的土地就还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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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经过单位同意